行政审批内容 |
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行政审批条件 |
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员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五)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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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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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行政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
行政审批时限 |
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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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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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