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行政审批条件 |
(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
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该费用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一条至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5、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供1-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死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6、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供1-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无。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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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各区管理处、站。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行政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做出待遇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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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受理之后60个工作日。需要到异地进行调查取证的,时限为6个月。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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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