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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四条;《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1号)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1、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2、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4、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述1-4项所列办理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前述1-4款办理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并达到GSP和市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4、具备及时供应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执业药师(至少有两名执业药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服务;
6、承诺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7、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1号)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清单(原件一份)。
(二)申请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提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药店在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及经营条件的评价意见;
6、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标明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 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七条;《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之配套管理办法《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1号)第七条。
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人可到市社保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zsi.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第八条。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第八条。
行政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考评;
(四)审查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通知书》。有效期2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决定书》后,与市社保机构签订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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