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企业参保人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行政审批条件 |
参保人系非因工死亡的、且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企业参保人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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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申请人可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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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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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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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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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52号)第二十九条。
承诺期限: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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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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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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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