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行政审批条件 |
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 2、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4、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
申请材料 |
1、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 2、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3份(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5、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3份(验原件); 6、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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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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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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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行政审批时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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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