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软件产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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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印发。 (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2000年10月27日印发。 (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1]11号,2001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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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
行政审批条件 |
需登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
申请材料 |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需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查同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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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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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
行政审批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有效期:5年。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