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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十六条规定)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几只、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办筹设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几只、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办筹设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民办学校申办筹设审批表》(原件1份)(附件3,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6、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申请表格
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
3、《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
4、《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审批表》(附表4)
以上表格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下载: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职校事项.rar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职校事项.rar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职校事项.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主要是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二)市教育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时限
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2、同意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有效期6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办学校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办学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不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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