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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教育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二)设立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体育设施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 总计
培训学校50002000两个篮球场30
培训中心------300------10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三)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2、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
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3、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4、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务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名称办学形式负责人学历、职称专职管理人员(人)专任教师(人)占地面积(㎡)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开办资金(万元)
辅导站 业余专科、中级55满足教育教学需要300 10 10
辅导中心 业余专科、中级55满足教育教学需要300 10 10
辅导学校 全日制、业余本科、高级10 10 5000 2000 20 20
辅导学院 全日制、业余本科、高级20 20 10000 3000 30 100 
申请材料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二)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申请表格
1、《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附件1,可从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2,可从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下载:
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事项.rar
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事项.rar
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事项.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 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二)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 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 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 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 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 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 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行政许可时限
1、申请筹设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2、 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六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2、 同意设立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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