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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五条、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需符合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校园占地面积(M2) 校舍建筑面积(M2) 体育设施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 总计
培训学校 5000 2000 两个篮球场 30
培训中心 -- 300 -- 10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2)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3)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4)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名称 办学形式 负责人
学历、职称 专职管理人员(人) 专任教师 (人) 占地面积(m2) 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m2)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开办资金(万元)
辅导站 业余 专科、中级 5 5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300 10 10
辅导中心 业余 专科、中级 5 5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300 10 10
辅导学校 全日制、业余 本科、高级 10 10 5000 2000 20 20
辅导学院 全日制、业余 本科、高级 20 20 10000 3000 30 100
(5)辅导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正式成立3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形成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2002年1月9日粤教职[2002]2号)附件6、《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申请材料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1、原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4、《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5、原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后教育机构资产及变更后教育机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变更后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8、变更后教育机构的章程;
9、变更后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10、变更后教育机构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1、变更后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12、变更后教育机构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原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拟变更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拟变更举办者盖章);
5、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6、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四条〕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1、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五条〕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下载);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工作简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4、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由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十五条、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
1、《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2)。
下载: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事项.rar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事项.rar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事项.rar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他教育机构),按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程序审批;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行政许可时限
1、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的许可时限三个月; 2、其他变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五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换发新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办学活动或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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