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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并通过拍卖竞得营运牌照。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相应的竞买牌照资金证明(原件1份);
(五)拍卖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示范文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布拍卖牌照数量;
(二)刊登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竞买人资格审查;
(五)竞买人交纳拍卖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七)竞买人于竞得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办理牌照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时限
自牌照竞得30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牌照有效期由市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牌照使用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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