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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 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1.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3.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表格
《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附表1、附表2、附表3),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一类维修。
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二)从事二类以下(含二类)维修。
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现场核验;
(三)内部初审;
(四)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由深圳市交通局许可的范围);
(五)复审,签发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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