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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公路和公路桥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第六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不含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含46,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三)超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运载货物不可解体;
(五)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原则上应经过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就行驶线路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原件3份);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原件1份);
(五)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说明资料(原件1份);
(六)车辆外型3R彩色照片1张(45度角);
(七)车辆行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行驶时间说明材料(原件1份);
(八)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提交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就行驶线路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表格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路局路政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事项.doc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事项示范文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路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三)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在通行证内注明。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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