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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市管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建设项目开工。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文件或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四条。
申请表格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下载: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事项.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签发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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