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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初审),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除外。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确定的方式决定许可(初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的,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批。有两名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深圳港总体规划;
(二)使用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经过招标程序中标(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说明使用人、使用目的、岸线位置、岸线长度、使用年限等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四)中标通知书(投标人经两次招标仍少于3家且按照一般程序审批的,还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申请表格
下载: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事项示范文本.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决定;
(二)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由深圳市交通局初审后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后,再上报交通部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局在获得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授权进行招标的:
1.发布招标公告;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评标;
4.核发中标通知书;
5.将评标结果报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备案。
行政许可时限
(一)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决定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 (二)通过招标程序决定许可的,自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决定书。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交通部批复为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有效期限以广东省交通厅批复为准。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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