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1998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二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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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并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向社会公布。采用授权、授予、招标的方式。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授权: 1.申请书; 2.调整或新增线路方案; 3.企业章程(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招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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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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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授权方式的程序: 1.在年度计划内,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由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2.在年度计划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 3.在年度计划外专营企业需要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招标方式的程序: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发放招标文件; 5.提交招标文件; 6.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开标、评标; 8.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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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授权方式: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招标方式: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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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线路经营权授权书》;有效期限为5年。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后方可从事授权公共大巴线路的经营。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