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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中小型客车办理营运证件。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线路使用协议确定。 
行政许可条件
投入线路营运的车辆必须是市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线路使用协议(由市主管部门拟订)或车辆更新核准凭证(由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申请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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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二)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三)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行政许可受理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四)复审,签发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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