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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公布拟招标线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与投标的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线路经营方案(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四)企业每投标一条线路还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投标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表格
无。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确定线路;
(二)刊登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
(五)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根据中标报告书签订线路使用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线路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线路载客营运业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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