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公共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公布拟招标线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与投标的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线路经营方案(具体由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四)企业每投标一条线路还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投标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申请材料 |
按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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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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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确定线路; (二)刊登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 (五)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根据中标报告书签订线路使用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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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核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线路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线路载客营运业务。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