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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日期:2002-04-23 信息来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和建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本市管理规章和实施方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和燃气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建安施工、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燃气等企业或单位的资质。

(四)负责建筑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管理。

(五)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

(六)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市房屋安全使用鉴定;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筑科技管理和建筑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八)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推广使用及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管理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

(九)负责燃气行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和燃气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

(十)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和建材使用管理法制建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十三)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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