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九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的方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行政许可条件 |
凡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都可要求再生育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
申请材料 |
1、夫妻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1月18日颁布)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相关检查资料、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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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需要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需要申请人持申请材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免费发给,或者在市计生办网站免费下载使用。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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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受理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初审机关: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决定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个人提出申请 2、到居村委、街道、区审核 3、到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审核 5、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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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5个工作日批复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申请再生育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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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本项许可不收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本项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