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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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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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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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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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和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成立报关企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外);
(二)申请成立报关企业的办理流程:
1、申请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备齐以下资料,向现场业务处(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企业章程;
D.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所聘(或拟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不能是已经在海关注册的);
F.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G.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H.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I.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须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给海关验核。
(2)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对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B.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A.即时确认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B.在签收申请材料后确认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告知书》。
C.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D.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做好核查准备配合海关核查,具体核查时间由海关电话通知申请人。海关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前往注册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2、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注册登记:
A.本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D.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F.《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G.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不能是已经在海关注册的);
H.国际货代企业还需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册海关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通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C.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申请、注册登记
(一)外关区报关企业因业务需要在深圳关区代理报关的,应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向深圳海关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得经营范围);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二)申请成立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办理流程:
1、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应先向报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证明报关企业符合上述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关封后,向现场业务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A.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D.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不能是已经在海关注册的);
E.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F.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G.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证明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关封;
H.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供海关验核。
(2)注册海关依法按照上述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的程序受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前往注册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3)深圳关区报关企业需到外关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具备上述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持下列材料向调查局企业管理处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证明关封:
A.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C.验资报告。
2、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1)申请人取得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A.本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D.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F.《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G.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关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不能是已经在海关注册的);
H.国际货代企业还需要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册海关受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依法按照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2)目的程序,受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变更、注册登记变更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办理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中有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现场业务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A.报关企业或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册海关依法按照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的操作流程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决定。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决定书》。
2、办理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1)申请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决定书》后30日内,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变更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向原注册海关提交如下资料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A.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C.《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变更企业负责人时提供,详见附件)。
(2)注册海关应按照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第(2)目的程序受理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应在当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程序
报关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应当在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现场业务处提出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外关区报关企业在深圳关区获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后以及其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其分支机构的注册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是指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到期日前推40天即为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的截止日期。超过此日期但为未超过许可有效期到期日的,海关也将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1、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分支机构在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时,除提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册海关应依法按照上述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的程序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根据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向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
3、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换证
注册海关在收到深圳海关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准予延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后,径直为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和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如果注册海关收到深圳海关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不准予延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则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程序
1、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因自身原因申请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在办结所有海关手续后,由企业法人出具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向现场业务处提出注销申请。
2、注册海关自接到报关企业申请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申请报告后,应向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核实申请人已办结所有海关手续的,作出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办结其报关注册登记注销手续。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领取加盖深圳海关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缴回海关;
海关核实申请人尚未办结所有海关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限其十日内办结所有未办结的海关手续,再向其注册海关提出注销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二)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及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注销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下列文件材料向企业管理处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冠有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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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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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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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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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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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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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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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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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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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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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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