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报关企业和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年第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申请人申请成立报关企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字样的除外); (二)外关区报关企业因业务需要在深圳关区代理报关的,应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向深圳海关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得经营范围);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申请成立报关企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企业章程; D.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所聘报关从业人员(未在海关注册为报关单位报关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F.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G.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H.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I.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须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给海关验核。 (二)申请成立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办理材料: 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先向报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证明报关企业符合上述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关封后,向现场业务处(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或惠州海关(工商注册地址在惠州市)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A.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D.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未在海关注册为报关单位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F.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G.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证明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关封; H.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供海关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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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报关企业或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内容变更申请书》、《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授权委托书》。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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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现场业务处(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或惠州海关(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惠州市)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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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海关 |
行政许可程序 |
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对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B.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A.即时确认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B.在签收申请材料后确认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告知书》。 C.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D.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做好核查准备配合海关核查,具体核查时间由海关电话通知申请人。海关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前往注册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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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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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应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登记手续,在办结工商手续后90日内向原注册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注册登记 |
| 行政许可收费 |
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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