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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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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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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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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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时,应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企业性质,按照第三部分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办理,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企业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报关专用章印模。 (二)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1、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变更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注册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7、《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企业变更管理人员时提交)。 (注:如企业变更地址属特区内、外间的迁移或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内、外间的迁移,需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按照注册程序重新办理注册,同时须提供原主管海关关于“是否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也须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按照注册程序重新办理注册,同时须提供原主管海关关于“是否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程序 注册海关按照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明确的程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申请人凭回执按照指定时间到注册地海关领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当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限(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封二)届满前三十日向注册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到办理换证手续,否则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程序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详见附件);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注册海关依法按照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程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当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二)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法人签章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提前终止协议、提前解散的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提前终止协议(合同)、提前解散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协议期满并不再续期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不再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海关核实申请人尚未办结所有海关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办结所有海关手续后,再行注销。 注:外商投资企业及办有“进料或来料加工”生产合同手册的企业,还须提供主管海关“已办结手续”的证明等。 (三)办事时限和收费 海关应在当日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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