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即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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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三 条;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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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 (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4份);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4份); (六)污泥及其它危险废物委托深圳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的合同(复印件4份); (七)环境保护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应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放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4份); (八)车间主要产生污染的设备平面图和主要生产线的位置及数量(复印件4份); (九)《排污口登记证》(2份); (十)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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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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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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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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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 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书面批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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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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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给予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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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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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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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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