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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行政审批条件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
(二)已付清地价款;
(三)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四)宗地图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特区内在登记中心惠名大厦一楼窗口领取,特区外宝安、龙岗、光明在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审核。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4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行政审批收费 (一)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及单位的分别按每宗50元及8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二)契税:按登记价的3%计收;
(三)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四)公告费:每宗人民币2500元(由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具体标准由报社制定)。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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