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商品房二级转移登记。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四)《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行政审批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五)如预售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如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已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如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土地,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已按规定付清地价款;
(八)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原件;
(四)属于预售房地产抵押转现售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楼花转现证明文件原件;
(五)有委托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应提交《房地产证》原件;
(七)若合同面积、价款有改变应提交补充协议;
(八)申请登记前已交税的提交完税票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特区内在登记中心各登记点领取,特区外在宝安、龙岗、光明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审核。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更。
行政审批收费 (一)契税: 普通住宅按1.5%计征,其它土地、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类房屋均按3%计征
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印花税:按登记价值万分之三计收;
(三)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及单位的分别按每证50及8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
(四)《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五)根据粤价〔2002〕33号文,特区内商品房二级转移登记征收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新建成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