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准许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批准的方式依法处置。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登记。  
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安居房《房地产证》;
(二)已取得安居房上市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安居房《房地产证》原件;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原件;
(四)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提交按规定需要的证明文件原件;
(六)市房改办批复上备注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安居房换证买卖补充合同》原件一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特区内在莲花大厦登记点领取,特区外在宝安、龙岗、光明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审核。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全部房地产权利。
行政审批收费 (一)土地收益金:根据深规土〔2001〕10号文收取房改购买价的1%;
(二)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三)印花税:登记价的0.05%(另贴花5元)。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