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准许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批准的方式依法处置。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登记。 |
行政审批条件 |
(一)取得安居房《房地产证》; (二)已取得安居房上市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安居房《房地产证》原件;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原件; (四)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提交按规定需要的证明文件原件; (六)市房改办批复上备注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安居房换证买卖补充合同》原件一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特区内在莲花大厦登记点领取,特区外在宝安、龙岗、光明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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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审核。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
行政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取得全部房地产权利。 |
| 行政审批收费 |
(一)土地收益金:根据深规土〔2001〕10号文收取房改购买价的1%; (二)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三)印花税:登记价的0.05%(另贴花5元)。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