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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预售房地产抵押登记。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五)《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九)《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项目已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情况;
(三)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已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
(五)如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开发商、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抵押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
(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如涉外的需经公证;
(四)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涉外的需经公证;
(五)预售房地产抵押分户汇总表;
(六)有委托的,需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七)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复印件;
(八)非法人企业、组织的预售房地产抵押,提交其产权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特区内在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各登记点领取,特区外在宝安、龙岗、光明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审核。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借款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1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设定抵押权。
行政审批收费 按规定收取费用。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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