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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准许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批准的方式依法处置。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国发 [2001]15号”)第二条、第四条;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1]44 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 [2003]9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规定;
(二)企业改革(制)经批准;
(三)土地资产权属合法且无争议;
(四)改制涉及未开发土地使用权和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处置;
(五)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改制单位与上级产权单位共同申请)(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改革(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六)单位工商登记信息表(包括下属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表)(原件1份);
(七)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资料(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表》,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对于宝安、龙岗、光明的区属企业,若改制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均在各区的管辖范围,则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分别在宝安、龙岗、光明分局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于宝安、龙岗、光明两区的区属企业,若改制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均在各区的管辖范围,则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分别在宝安、龙岗、光明分局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作出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批准文件止,时限为 4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按不同处置方式依法确定有效期限。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改制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的有关手续。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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