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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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行政审批条件 |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院破产裁定、或者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原件1份); 四、股东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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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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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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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审批程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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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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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