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网上办事 | 重大项目 | 直通车服务 | 政务公开 | 咨询投诉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内容
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行政审批条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行政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在年检、公司注销等环节进行监督,且便于公众查询。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