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发)第二条至第六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第八至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七至十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属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命管理规定》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二)建筑物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7.原地名的批复书(原件1份); 8.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全体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上等刊登的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由本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深圳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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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市地名办)或各分局(区地名办)的行政服务窗口。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由市地名办或各区地名办决定; |
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公布。 |
行政许可时限 |
建筑物命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筑物更名、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无期限规定。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建筑物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