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对城市雕塑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审批。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1、《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第五、六、七、九、十一、十三条。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9日发布)第三、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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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
行政审批条件 |
1、符合城市规划; 2、符合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3、社会投资设置城市雕塑,其占地有合法用地手续; 4、满足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城市雕塑项目涉及安全、消防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社会投资设置城市雕塑的,应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布局图、环境效果图和配套工程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盖章须齐全,原件各2份); 6、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 7、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8、其他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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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雕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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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由市规划局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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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行政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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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时,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服从相关要求;社会投资设置的城市雕塑,当用地手续失效时,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取得城市雕塑设置批复文件后方可设置或变更城市雕塑。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