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对政府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编制的详细蓝图进行审批。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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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
行政审批条件 |
1、符合法定图则或分区规划(或组团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2、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非政府部门委托编制的详细蓝图,用地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取得建设用地方案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二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第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非政府部门委托编制的详细蓝图应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详细蓝图设计图册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文件(盖章须齐全,原件各2份)。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详细蓝图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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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按辖区及职权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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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详细蓝图批复文件;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行政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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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详细蓝图批复文件。详细蓝图所依据的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时,详细蓝图应相应修编;非政府部门委托编制的详细蓝图,当用地手续失效时,详细蓝图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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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详细蓝图是法定图则或分区规划(或组团规划)的深化,为方案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设计指引,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 |
| 行政审批收费 |
无 |
|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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