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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印章受理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贯彻〈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三、发政部令、公安部令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四、《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印章规格问题的复函》;
五、《关于工商企业刻制图章问题的通知》;
六、《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八、《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九、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徵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十、《关于企业印章规格等问题的通知》;
十一、《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刻制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十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十三、关于外资企业印章规格问题。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外资企业单位已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行政机关发放的各类证照;外地驻深机构须持有市工商局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申请材料
(一)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三)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外地驻深机构须持有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新成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或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区总工会和街道办总工会加具意见。
(十)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十一)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十二)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
(十三)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工商局、建设局核发的《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
(十四)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十五)公章、刻章登记卡遗失补办,单位更名重刻公章,旧章更换及缴交印章规定
1、公章或刻章登记卡遗失,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补刻公章须持派出所证明,报纸及登报发票复印件,企业法人带上所有证照(批文),附上补刻证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如原刻章登记卡未遗失请带上)。
2、单位更名、旧章更换,须带上刻章登记卡、单位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刻章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附上新、旧公章样模)原件两份,向原审批机关交回旧章后,按审批手续办理并启用新印章。
3、单位注销或其它原因需缴交印章,需凭刻章登记卡、证照原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
(十六)查询印章、印鉴资料有关规定
1、公、检、法部门及国家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查询。
2、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须委托律师开具介绍信,带齐有关案件资料,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查询。
3、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


申请表格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行政许可程序
凭有效文件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 → 审批 → 到刻章店刻制印章 → 审批机关印章备案。
行政许可时限
当日受理。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章刻制许可批文15日内有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同意,在经公安机关许可合格的印章刻制点制作印章。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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