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
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致“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申报企业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盖章),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8)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整张报纸);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新设外资企业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各1份)。
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董事会)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执行董事)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行政许可程序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