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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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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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致“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申报企业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盖章),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8)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整张报纸);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新设外资企业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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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董事会)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执行董事)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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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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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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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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