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与其他企业合并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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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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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致“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合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整张报纸);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盖章);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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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公告及通知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 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董事会) 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执行董事)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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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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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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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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