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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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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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
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减资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盖章,致“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2)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盖章);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盖章);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获得初步批准答复后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它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天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提供整张报纸);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1份(打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各方投资者就减资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盖章、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6)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
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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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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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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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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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免费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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