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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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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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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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
申请材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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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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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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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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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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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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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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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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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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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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