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登记、变更、注销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府办[1997]96《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银行分行、外商保险分公司)等。 |
行政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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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银行分行、外商保险分公司)等,在完成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务登记证,办妥外汇登记证及银行开户后30天内,须办理财政登记证。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4、章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5、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6、人民币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注: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7号办理;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注册区域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变更。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动表》一式两份; 2、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6、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7、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8、变更财务负责人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中止经营,应在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手续。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券、债务的处理意见原件;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3、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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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可到如下地址领取: 1、市财政局: 地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7号 电话:82107481 2、福田区财政局: 地址: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综合楼一楼 电话:82978007 3、罗湖区财政局: 地址: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一楼西侧(罗湖老区委大楼) 电话:82281086 82281095 4、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南路10118号(深南大道与麒麟路交汇西北角)工商物价大厦四楼 电话;26662584 26978119 5、盐田区财政局: 地址:盐田区梧桐路2002号桐桦大厦六楼604室 电话:25552417 6、宝安区财政局: 地址:宝安海关大厦15楼 电话:27660203 7、龙岗区财政局: 地址:龙岗中心城德政路 电话:28922269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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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发证。 |
行政许可时限 |
即办。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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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每年按规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