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财政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登记、变更、注销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府办[1997]96《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银行分行、外商保险分公司)等。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银行分行、外商保险分公司)等,在完成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务登记证,办妥外汇登记证及银行开户后30天内,须办理财政登记证。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4、章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5、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6、人民币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注: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7号办理;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注册区域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变更。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动表》一式两份;
2、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6、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7、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8、变更财务负责人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中止经营,应在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手续。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券、债务的处理意见原件;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3、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注: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申请表格
可到如下地址领取:
1、市财政局:
地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7号
电话:82107481
2、福田区财政局:
地址: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综合楼一楼
电话:82978007
3、罗湖区财政局:
地址: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一楼西侧(罗湖老区委大楼)
电话:82281086 82281095
4、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南路10118号(深南大道与麒麟路交汇西北角)工商物价大厦四楼
电话;26662584 26978119
5、盐田区财政局:
地址:盐田区梧桐路2002号桐桦大厦六楼604室
电话:25552417
6、宝安区财政局:
地址:宝安海关大厦15楼
电话:27660203
7、龙岗区财政局:
地址:龙岗中心城德政路
电话:28922269
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发证。
行政许可时限
即办。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按规定期限。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