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财政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分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和会计技能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法律依据: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八、九、十条。)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提交原件);
3.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法律依据: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下载。
下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程序
(1) 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2) 市、区财政局审核;
(3) 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收费 专业知识考试每科50元,专业技能考试每科65元。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2、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件)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