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代理记账机构。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 《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9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第四条) |
申请材料 |
1、《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 2、机构协议或者章程(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应有承诺人本人签名);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第五条)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代理记帐机构许可申请表》 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会计人员办事指南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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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2.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3.处领导审查; 4.局领导审查,签发批准文件; 5.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