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行政服务大厅 > 政府概览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2、已到服务年限的;
  3、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
  3、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下载。
下载: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城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行政许可时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垃圾转运站的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办
技术支持: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