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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
  2、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3、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4、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
  2、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水土保治部门、环保部门、海事部门(涉及填海)的签署意见;
  3、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
  4、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下载。
下载:
申请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申请表.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城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序号:粤ICP备060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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