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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第八条。)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一、《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加电子版各1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按国家发布的《评价导则》,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作出);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
注:申请表格可以免费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szsafety.gov.cn)或领取使用。
下载:
生产批准书(非剧毒)申请表2005.4.doc
生产批准书(非剧毒)申请表(2)2005.4.doc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六、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涉及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的工作时间另计,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重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无有效期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书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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