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及成品油)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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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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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一)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百货商店(场)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经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章。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市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建档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仓管、销售、采购、设备设施操作等岗位的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六)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求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因素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应急设备设施、报警和自救程序、人员的撤离路线等; 无储存场所,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七)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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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1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仅提供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但必须租用储存场所,并经租用仓库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许可,提交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储存核定书,或者储存企业的批准书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具体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和储存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仅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和注册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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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见附表),申报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safety.gov.cn)免费下载使用。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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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 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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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及区安监局加签监管意见的时间)。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